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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一起“专业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反映出的若干问题

2021-12-29 15:33     来源:钦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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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一“专用设备采购项目”结束后,受到了供应商N公司的质疑。N公司质疑的主要事由是:经网上查询中标公司B公司RGF-7700型原子荧光光度计官方网页及市场彩页并无关于投标文件中“★2.5进样系统:全自动双进样系统包含双(单)注射泵进样系统、蠕动泵进样系统,软件选择进样系统,自动切换”的技术参数,无“★2.7光学系统:元素灯放置45°-85°角度之间斜面设计”的参数说明,无关于“2.18可升级全自动在线标准加入模块:‘全自动在线快速标准加入法’装置简单,方法简便,既具有标准曲线法的测量速度,又具备标准加入法的优点;与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仪联用,既可以进行全自动在线快速标准加入法测量,也可以方便地进行常规的标准曲线法测量;适用于基体复杂样品测量(高浓度金属,污水等干扰比较严重样品)”此技术的参数说明介绍,以虚假参数应标。 

  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后,N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查阅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材料,B公司投标文件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同时,在投诉调查处理阶段,B公司提供了中标产品生产厂家的证明材料,书面确认了中标产品上述产品技术参数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同时,中标产品官网上介绍、宣传彩页不能完全体现产品的性能,现有证据不足于证明B公司虚假应标。基于此,当地财政部门依法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问题引出 

  1. 厂家官网上的产品技术参数具备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产品规格和技术参数响应需要针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技术规格要求做逐条应答,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官网的产品宣传或产品纸质宣传彩页属于一种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优越性,并以此引诱顾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同时,由于现实产品技术发展的变化,网上的信息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或不完整性,仅凭官网的截图信息并不一定能代表现实产品的实际功能、性能。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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