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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采购人W委托社会代理机构G就该单位“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8月30日,代理机构G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H公司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人W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后,社会代理机构G于2017年9月26日发布中标公告,并向H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2017年9月28日,供应商A公司向代理机构G提出质疑。
2017年10月8日,A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A公司称,该项目采购内容主要为台式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存在违规行为。
问题引出
1.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吗?
法律分析
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