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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一案看懂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是否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

2021-01-15 16:06     来源:钦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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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8月,采购人W委托社会代理机构G就该单位“XX系统通用硬件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17年8月30日,代理机构G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H公司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人W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后,社会代理机构G于2017年9月26日发布中标公告,并向H公司发送中标通知书。2017年9月28日,供应商A公司向代理机构G提出质疑。 

  2017年10月8日,A公司向财政部提起投诉。A公司称,该项目采购内容主要为台式计算机、服务器等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存在违规行为。 

问题引出 

  1.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吗? 

法律分析 

  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有关要求,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产品,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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