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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4月,某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补贴中,申报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156万元,从而取得项目立项并取得财政专项资金补贴64万元。但在企业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只有250万元,存在虚报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
【调查与处理】
财政监督检查发现,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中,有四张审核与原件相符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发票复印件与原件不相符,四张发票复印件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比发票原件多906万元。经检查取证,某公司账面实际完成额也只有250万元。虚报了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906万元骗取财政专项资金64万元。
财政部门出具了处理决定,责令某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将骗取财政专项资金64万元归还原资金渠道。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将骗取财政专项资金64万元缴回国库并归还了原资金渠道。
【法律分析】
一、虚报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骗取财政专项资金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的规定,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使用专项资金,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二、虚报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骗取财政专项资金处理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