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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0日,采购人委托市采购中心对“交易系统信息发布平台LED显示屏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成交供应商为A公司,成交结果公告在法定媒体公示后,B公司向市采购中心提出质疑,认为A公司于2017年、2018年分别被税务机关处于罚款39808.70元、54156.45元,属于较大数额罚款,不符合竞标人资格要求,A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应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市采购中心依法进行了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
B公司对市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调查处理】
市财政局依法受理该投诉,并依法开展调查处理,认定成交供应商A公司于2017年、2018年被税务机关罚款达到了较大数额,属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认定投诉成立,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规定,A公司于2017年、2018年分别被罚款39808.70元、54156.45元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