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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教〔2018〕74号
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自治区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18〕9号)精神,现下达你们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自治区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列 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02普通教育”相关项预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务必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科学部署,统筹规划,结合学校布局结构调整,严格执行各地“全面改薄”项目规划,按照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优先保障用于各地2017年遭受洪涝灾害、台风及地震学校的灾后重建,优先保障2018年申请义务教育评估验收中所属薄弱学校和地区,按照“实用、够用、安全、节俭”的要求,将专项资金尽快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切实发挥教育惠民资金的实效。
二、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按照本县(区)提前一年完成规划任务的目标,优先安排建设条件成熟的土建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优先考虑当地贫困村及其他贫困地区项目,确保到2018年底“全面改薄”规划校舍完工面积、设备采购都要达到规划的90%以上。
三、本次下达资金为自治区资金,各县(区)政府要加大统筹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地方投入,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县(区)级分担资金,全力保障农村地区全面改善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县(区)级分担资金落实情况列入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各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专项资金下达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以及时分解到具体学校和项目。
四、各县(区)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纳入当地政府采购管理。财政厅、教育厅将采取适当方式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财政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各县(区)申报项目应落实建设用地,完成立项、勘察及施工图设计工作,且具备资金下达后6个月内开工条件,对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应不予报备。对存在资金下达后12个月内不能开工项目或资金下达后24个月未能竣工项目的县(区),自治区将扣减或停止拨付该县(区)下一期项目资金,并收回未能按时开工、竣工的项目资金。
六、做好资金申报,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各县(区)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按照钦市财教〔2018〕26号下达的中央资金及此次下达的自治区资金及县级资金额度,认真填报《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第一批资金项目备案审查表》(附件2),于2018年3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全面改薄”办公室备案。凡对已备案项目进行调整的,必须由县(区)级向市级请示同意后,由市级报自治区重新备案、审查。
附件:1.2018年第一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自治
区资金分配表
2.2018年第一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自治
区资金项目备案表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教育局
2018年3月13日
钦市财教〔2018〕74号附件1
2018年第一批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
改造计划自治区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
县区名称 |
核定资金额度 |
本次下达(自治区资金) |
涉农资金分配 |
||||
|
合计 |
中央(已下达) |
自治区 |
县级分担资金 |
非贫困县 |
|||
|
钦州市合计 |
42408 |
16048 |
17880 |
8480 |
17880 |
17880 | |
|
市本级小计 |
21073 |
16048 |
815 |
4210 |
815 |
815 | |
|
钦南区 |
8395 |
6615 |
1780 |
||||
|
钦北区 |
12157 |
8912 |
815 |
2430 |
815 |
815 | |
|
钦州港区 |
521 |
521 |
|||||
|
县级小计 |
21335 |
17065 |
4270 |
17065 |
17065 | ||
|
浦北县 |
11305 |
9045 |
2260 |
9045 |
9045 | ||
|
灵山县 |
10030 |
8020 |
2010 |
8020 |
8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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