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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综〔2018〕6号
各县(区)财政局、住建局,钦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桂财综〔2017〕80号)精神,并结合市住建委《关于审定我市2018年部分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与分配表的函》(钦市建房函〔2018〕8号)内容,经研究,现下达你们2018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 万元(具体金额详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专项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7〕2号)规定执行。请确保专款专用。
二、该项资金使用时,请按用途填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03项“棚户区改造”科目。支出经济分类填列《201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310类“资本性支出”01款“房屋建筑物购建”。
三、请及时将资金指标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保资金及时拨付使用。
附件:2018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
2018年部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xls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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