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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基函〔2021〕11号
尊敬的张德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提取资金作村中公共设施维修经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到农村基层进行一次调研
我局收到您的建议后,随即对您所请建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根据您的建议,组成调研组于2021年5月25日至6月15日组织了一次专题调研,调研主要是围绕您所提出的建议进行,并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农〔2018〕5号)、《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桂组通字〔2020〕48号)等集体经济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从调研的情况看,确实存在您在建议中反映的部分村级公共设施得不到及时维修不能有效使用的现象。
下一步,作为市一级的财政部门,我们将认真履行财政职责,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督促指导县区、镇、村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落实村级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建立健全村级公共服务运行管护机制,促进农村基础设施的有效利用。
二、关于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提取资金作村中公共设施维修经费
您提出的“在村级集体经济(村民合作社)收入中每收入一笔项目款入账后,即及时提取30%资金转入村民委员会账户,供村委根据村中设施损坏情况及时调用”“提取资金要专款专用,可根据各村情况先向有关部门书面申请后再实施”建议,有利于做好农村基础设施的管护和维修,防止资源设施的浪费。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难以按照您所提的建议执行,主要是因为现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核算等有明确规定,同时直接从每收入一笔村级经济收入提取30%资金用于作村中公共设施维修经费也不现实。
一是因为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等制度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核算等有明确规定,上级政策未修改之前,必须遵守执行。特别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市、县一级的财政部门更无权限更改。
二是《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桂组通字〔2020〕48号)已明确规定,可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分配一部分用于村公共设施维修管护,但不能够从每收入一笔村级经济收入中直接提取资金用于作村中公共设施维修经费。因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涉及多方面利益,收益分配首先是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同时国家对一些特殊的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有特别规定,如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扶贫资金支持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和收益分配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20〕50号)明确规定“财政扶贫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产生的收益,不得用于补充村级组织管理费”。
三是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财会制度规定,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还必须减去成本等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后才能分配使用,即只能从村级经济组织的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村基础设施的管护,不能直接从每收入一笔村级经济收入提取30%资金用于作村中公共设施维修经费。
因此,作为市一级的财政部门,目前我们只能按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政策规定,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督促指导县区和镇村根据《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合理安排落实管护资金,健全管护机制,促进农村基础设施的有效利用。
三、关于建议相关部门对维修设施进行监督,防止款项的额外开支,确保专款专用
您提出的建议有利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效率。由于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和资产的监督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发力。《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等管理制度也对加强村级经济组织的资金财务监督工作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市、县区、镇、村有关部门(单位)的监督职责:农业(经管)部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使用。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民政部门负责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公示工作。审计部门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和财务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违法的行为进行处理。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会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依法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下一步,作为市一级的财政部门,我们将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督促县区财政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监督工作,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做好有关的监督工作,切实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水平,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钦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3日
承办人及电话:黄福杰,1810777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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