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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财政局对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第198号建议的答复

2021-06-23 16:42     来源:钦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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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基函〔202112

 

 

 

 

尊敬的张德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村民合作社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提取30%资金补充作村委办公费用即缴即提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财政部门深入基础进行一次调研

我局收到您的建议后,随即对您所请建议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根据您的建议,组成调研组于2021525日至615组织了一次专题调研,调研主要是围绕您所提出的建议进行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农〔20185)、《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桂组通字〔202048号)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确实存在您在建议中反映的个别行政村办公业务量增加办公耗材增加导致经费不足的现象

下一步,作为市一级的财政部门,我们将认真履行财政职责,督促指导县区落实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保障政策,督促指导县区、镇、村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村级事务正常运转需要。

二、关于在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提取30%资金补充作村委办公费用即缴即提

您提出的建议有利于保障村务工作开展。但从实际情况看,目前难以按照您所提的建议执行,主要是因为现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核算等有明确规定,同时直接在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提取30%资金补充作村委办公费用即缴即提也不现实

一是因为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制度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核算等有明确规定,上级政策未修改之前,必须遵守执行。特别是《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市、县一级的财政部门更无权限更改。

二是《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桂组通字〔202048号)已明确规定,可从集体经济收益中分配一部分补充作村委办公费不能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直接提取资金补充作村委办公费用。因为收益分配涉及多方面利益,收益分配首先是保证集体经济组织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同时国家对一些特殊的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有特别规定,如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财政扶贫资金支持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和收益分配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2050号)就明确规定“财政扶贫资金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产生的收益,不得用于补充村级组织管理费”。

三是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财会制度规定,村集体经济收入还必须减去成本等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后才能分配使用,即只能从村级经济组织的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补充作村委办公费,不能直接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直接提取资金补充作村委办公费用

因此,作为市一级的财政部门,目前我们只能按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政策规定,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督促指导县区、镇、村根据关于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补充村办公经费。

三、关于在一年总收入中只能做一次“四议两公开”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额支出按照“四议两公开”(“四议”:党支部会议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程序,报镇人民政府签批后,由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代理服务机构审核后直接拨付到供应商账户第二十条规定县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主管部门必须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状况,制定或指导镇统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审批程序。”从目前的政策规定看,并没有要求对每一笔支出均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做一次资料。至于个别村出现您在建议中反映的“每做一次‘四议两公开’资料,每个村会议经费约需800”的现象,从我们的调研情况看,原因是部分镇、村干部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在执行中存在偏差而发生的。

下一步,作为市一级的财政部门,我们将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督促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村级财务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提高镇、村干部的业务水平,建议区农业农村局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经济状况制定或指导镇统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切实提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水平,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

感谢您对我们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钦州市财政局

                              2021623

 

 

 

 

承办人及电话:黄福杰,18107778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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