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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对钦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第132号建议的答复

2020-08-27 17:36     来源:钦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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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社函〔2020〕111号 

    

    

    

尊敬的龙舟、谢启中、庞振凤、谭春华、冯永富代表: 

  非常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你们提出的《关于把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在岗在编人员纳入财政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各级财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和市医改重点工作及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密切与相关部门配合,积极履行财政职能,不断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基层医疗卫生行动能力建设计划资金,支持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如:2019年筹措资金13,829万元,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运行;筹措资金20,106万元,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全市常住人口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据统计,2019年全市范围内平均一个镇的医疗卫生财政投入资金为450万元左右。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我市财政非常困难,前两年收支矛盾已经非常突出,特别是今年以来,受新冠疫情、经济下行及减税降费等因素叠加影响,财政增收更加困难,保障“三保”、落实“六保”以及偿债支出需求异常艰难,全市财政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据测算,今年全市财政仅仅是保障“三保”、落实“六保”以及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支出缺口超42亿元,其中缺口主要在市本级。在此情况下,市财政仍努力克服困难,按政策不打折扣落实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如:2020年市本级预算安排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380.6万元、安排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资金82.35万元等。 

  二、对所提建议的答复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医疗卫生领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9〕48号)精神,明确“对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自治区或市、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钦州市各镇卫生院均为隶属于县区的医疗机构,其建设发展应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财政主要承担市属公立医院建设发展相关的支出责任。 

  按照目前的机构编制及财政管理体制现状,我市各县区镇卫生院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但具有经营性质,医疗机构经营收入不上缴财政,实行自收自支管理。财政部门除了专项投入支持乡镇卫生院建设外,每年还按规定对镇卫生院运营予以差额拨款补助,剩余不足部分由其在经营收入中自行解决。部分镇卫生院由于经营不善、人才缺乏、收治病人不足等原因,导致经营运转困难,造成了其在岗在编人员薪酬待遇水平偏低。下一步,市财政局将积极协调各县区财政部门,在继续履行财政职责,落实医疗卫生投入政策的前提下,结合实际逐步加大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的薪酬补助,提升乡镇卫生院人员薪酬待遇水平。同时,联合有关部门积极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如:联合市医保局积极探索实施医保资金预拨制度,联合市人社局研究制定医疗卫生队伍人才激励政策,联合市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提高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待遇保障水平政策等,多措并举缓解部分镇卫生院运行困难、在岗在编人员薪酬待遇水平不高等问题。 

  今后全市财政部门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及市有关医疗卫生事业会议精神、工作要求及投入政策,多渠道筹措落实资金,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力的增强,不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大力支持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钦州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再次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钦州市财政 

                                    2020827 

  承办人及电话:魏文,0777-28122041810777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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