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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行函〔2020〕93号
陈懿委员: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和关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培训经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培训费有关文件规定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钦州市本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该办法对适用范围、计划和备案管理、开支范围和标准、培训组织、报销结算、监督检查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在适用范围方面。我市的执行范围为市本级国家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非参公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与国家和自治区的执行范围一致。
(二)在计划和备案管理方面。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各单位要在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在开支范围和标准方面。区外办班标准为每人每天550元,其中住宿费320元,伙食费150元,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50元,其他费用30元。区内办班标准为每人每天400元,其中:住宿费230元,伙食费120元,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30元,其他费用20元。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我市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与自治区保持一致。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市本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上述两项费用不在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之内。
(四)在培训组织方面。培训实行市县分级管理,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办。
(五)在报销结算方面。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有关部门组织的授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六)在监督检查方面。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赴区外办班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临时增加培训计划是否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等。
二、目前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为规范市本级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执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审计局召开了相关的会商会,就该办法的执行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即市直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允许出现变相执行、扩大开支范围、转嫁、摊派培训费用以及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有关部门反映的存在上级举办的培训班要求下级单位负担培训费的情况,据我们掌握的情况,在各级培训费管理办法出台后,确实还偶尔存在上级单位举办的培训班要求下级单位负担培训费的情况,对于此种现象,我局也及时向上级部门进行了反映,主要原因是一些上级单位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政策理解和掌握不到位以及单位经费预算有限等因素,为了开展好本领域的相关工作而举办的一些培训班,对培训费中的一些食宿费,由于单位无法消化而要求参训人员回单位报销。自治区有关部门已明确答复,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培训班,要求我们及时向他们反映,由他们向有关主管部门交涉,予以纠正,下级单位也可以选择不参加培训。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措施
(一)加强培训费管理办法的学习。加强对培训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的学习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培训对象不限于单位财务人员,单位领导和干部职工亦需要学习,以利于相关单位在组织培训时,严格执行培训费管理办法。
(二)及时解答或向上级反映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在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对于单位有疑惑需要解答的,及时予以明确答复;若出现的新问题本级无法解答的,我局将及时梳理向上级反馈,争取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另外,我局将定期对疑惑问题进行整理,通过QQ工作群,微信工作群等方式向各单位发布,以便大家学习交流。
(三)加大对培训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为进一步规范培训费管理办法的执行,我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单位的培训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将各单位培训费的使用情况纳入决算公开范围,接受公众的监督。
(四)鼓励各单位采用经济简便的培训模式。根据厉行节约的原则,建议各单位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培训形式,如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举办网络培训班,确保干部教育效果的同时节约费用支出。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在今后的工作中给我们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钦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联系电话: 0777—2822454,18377759686
联系人:刘斯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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