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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农函〔2020〕102号
尊敬的张涛代表:
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要求加大市级财政投入进一步改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
2019年的机构改革将原由市财政局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市水利局承担的农田水利建设以及由原市国土资源局承担的农田整治等项目职能统一为农田建设项目并划转市农业农村局承担后,市财政局认真履行财政职责,密切联系自治区有关部门,认真关注上级资金政策动态情况,积极对接市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指导县区做好项目申报,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工作。2019年以来筹措落实资金7.03亿元支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中筹措落实2.66亿元支持钦州市建设23.5万亩高标准农田,筹措落实4.37亿元支持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河湖水系连通、水毁工程修复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确保了我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持续稳定投入。
需要说明的是,近年来受经济下行压力和政策性减税降费等因素影响,我市财政收入增长乏力,同时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和支持三大攻坚战的刚性支出不断增大,市级可用财力十分紧张。与此同时,根据中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2018年7月起暂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暂停向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在专项收入停征、市级在财政相当艰难的情况下,市本级仍确保了财政对“三农”投入的只增不减。其中,为加强我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2019年以来市本级财政从预算安排资金1亿元支持了我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支持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钦灵灌区节水改造、水利基础设施维修维护、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和郁江调水工程建设等,其中安排郁江调水工程建设资金0.7亿元,着力改善我市沿途农村人畜饮水、农田灌溉用水及环境用水困难。
今后,随着市本级的财力好转,市财政将结合实际进一步加大对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二、关于设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问题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等政策文件,明确为解决财政资金“小、散、乱”问题,对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予以整合。据此,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自治区水利厅、财政厅正在制订《广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将各类水利建设资金统一整合为水利发展资金。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46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桂农厅发〔2019〕97号),其中已包括高标准农田和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主要用于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机耕道、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等。
因此,您的建议虽有利于加强我市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但在市本级设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与现行的国家政策要求不符,也没有必要再单独设立。
三、关于“资金按年度下拨到各县(区),由各县区水利部门制订方案报县(区)政府审批后具体安排使用”问题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22号)要求,要逐步建立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为主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探索推行县级“统筹、审批、验收”涉农项目管理新模式,补助资金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不断提高涉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的要求,从2019年起,市本级安排的农业农村类资金,基本上已经采取“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将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县区,由各县区根据实际制订具体的使用方案,提高了县区对项目管理的自主性和灵活度。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会同市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要求,继续完善涉农资金“大专项+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按因素法将资金切块下达各县区,不断提高县区对项目决策的自主性和灵活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再次感谢您对我市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钦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承办人及电话:陈瑜 1580777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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