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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财政局对钦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72号建议的答复

2022-04-27 16:32     来源:钦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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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基层函202224 

    

    

尊敬的王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把农村太阳能路灯维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财政部门支持落实农村太阳能路灯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政策情况 

  您提出的关于太阳能路灯维修问题,属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范围。近年来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力支持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一是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细化改革任务落实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改革任务落实清单》(桂发改农经〔2020371号)下发后,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文件精神和要求,督促指导各县区细化落实任务清单,各县区均印发了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改革的指导意见改革任务落实清单,根据要求重点事项、责任单位、完成时限要求、成果检验形式进行细化明确。二是开展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工作。2019年以来,我市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在各县、区先后开展了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工作,累计投入资金2,180万元,支持试点镇、村开展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管护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成效。三是督促指导各县区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经费列入预算2021年各县区共安排财政资金2,039万元支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支持提升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 

  二、关于把农村太阳能路灯维修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按照每年3-5万元标准划拨到乡镇由乡镇组织实施问题 

  您提出的把农村太阳能路灯维修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按照每年3-5万元标准划拨到乡镇由乡镇组织实施的建议,有利于做好农村太阳能路灯管护,提高群众生产水平。农村太阳能路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维修的责任主体和经费筹措问题,要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实际落实,发改农经〔20191645号、桂发改农经〔2020371号等文件已经明确了责任主体,即县级政府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镇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村级组织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同时明确了管护经费的保障渠道,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体制,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 

  对您提出的建议,根据现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政策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市级财政不能直接要求县级财政把农村太阳能路灯维修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按照每年3-5万元标准划拨到乡镇由乡镇组织实施需由县区政府编制农村太阳能路灯维修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管护责任清单,明确管护对象、主体和标准等,由县区行业主管部门、镇和村级组织多渠道筹集维修管护资金,一是指导村级组织按照村集体经济收益管理规定,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二是将应由县区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给予经费补助。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一是督促指导县区政府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二是督促指导县区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有关政策,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指导村级组织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钦州市财政局 

                           202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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