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预决算公开) > 综合信息

钦州市本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政策清单

2025-11-03 16:19     来源:钦州市财政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序号 地区 补贴项目名称(一级) 补贴项目名称(二级) 补贴项目管理办法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发放频次 补贴发放形式 本级是否经办业务 主管部门 政策更新时间
1 钦州市本级 就业补助资金 一次性求职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毕业学年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上一年度全区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一次性发放 打卡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3
2 钦州市本级 就业补助资金 一次性创业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首次在自治区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首次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返乡入乡农民工。 5000元/户。 一次性发放 打卡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3
3 钦州市本级 就业补助资金 社会保险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1.招用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和用人单位。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区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登记失业人员:
(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2)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
(3)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族人员;
(5)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
(6)土地依法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后,失去全部承包地的农民;
(7)符合上述1至5任意条件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搬迁群众;
(8)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2.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
3.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4.自治区内招用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1.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按企业和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2.对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给予补贴。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按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4.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社会保险补贴:按企业和社会组织为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每季一次 打卡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3
4 钦州市本级 就业补助资金 公益性岗位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
属于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单位的,补贴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倍。属于经营性单位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每月一次 打卡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3
5 钦州市本级 就业补助资金 就业见习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见习期间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月,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提高见习补贴标准至2000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3
6 钦州市本级 就业补助资金 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自治区内招用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企业和社会组织。 每人每年2000元。 每年一次 打卡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3
7 钦州市本级 就业补助资金 职业培训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农村的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1.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1)A类:高级技师(一级)8000元/人;
          技师(二级)6000元/人;
          高级(三级)4500元/人;
          中级(四级)2500元/人;
          初级(五级)1800元/人。
(2)B类:高级技师(一级)6000元/人;
          技师(二级)5000元/人;
          高级(三级)4000元/人;
          中级(四级)2200元/人;
          初级(五级)1600元/人。
(3)C类:高级技师(一级)5000元/人;
          技师(二级)4000元/人;
          高级(三级)3000元/人;
          中级(四级)1800元/人;
          初级(五级)1400元/人。
2.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
一次性发放 打卡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3
8 钦州市本级 就业补助资金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簿地址在农村的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 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评价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实际费用。 每人累计最多享受3次 打卡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3
9 钦州市本级 就业补助资金 其他职业培训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脱贫劳动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 脱贫劳动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50元/人·天的标准(每8个课时计1天)给予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 一次性 打卡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3
10 钦州市本级 就业补助资金 个体工商户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一次性扩岗补贴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1个月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1500元/人 一次性 打卡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3
11 钦州市本级 就业补助资金 介绍重点群体就业补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 组织农村劳动力和登记失业人员到企业就业,协助签订6个月(含)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 一次性 打卡 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11.3
12 钦州市本级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桂民规〔2019〕7号);《关于实施节地生态安葬奖补的通知》(钦民发〔2016〕1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标准的通知》桂民函【2025】465号 广西户籍逝者家属;在广西去世并在广西区内殡仪馆火化的区外人员的家属;承办节地生态公益花坛葬的公墓单位 对选择骨灰散撒(海葬)、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的,免除安葬所需费用,按每具骨灰给予逝者亲属1600元奖励;对指定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公墓单位,每接收一具节地生态安葬葬式的,按每具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一次性发放 打卡 钦州市民政局 2025.11.3
13 钦州市本级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 孤儿基本生活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规〔2021﹞3号)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机构抚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1422元/人/月 每月一次 打卡,拨款到儿童福利院账户,由儿童福利院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用于孤儿的日常生活开销,包括食物、衣物、教育等费用。寄养儿童通过一卡通打到寄养家庭账户。 钦州市民政局 2025.11.3
14 钦州市本级 近海渔民减船转产补助 2021-2025年近海渔民减船转产补助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2〕17号) 在实施范围内申报近海渔民减船转产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 包括个人、 渔业合作组织和渔业企业 0.5万元/千瓦 一次性发放 打卡 钦州市海洋局 2025.11.3
15 钦州市本级 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 2021-2025年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补助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和远洋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0号) 在实施范围内申报整船更新改造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或渔业企业。 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渔船按照渔船类型、船长分档给予适当补贴。自 2021 年起,自治区具体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补助标准表》执行。其中,整船更新改造补助资金=补助标准(补助上限)*拆解报废渔船中符合补助条件渔船的功率占比。功率以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载明的“双控”功率为准。近海捕捞渔船整船更新改造补贴资金主要从中央下达的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中列支。如执行过程中,农业农村部和财政部对渔业发展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则参照新规定新要求执行 一次性发放 打卡 钦州市海洋局 2025.11.3
16 钦州市本级 近海捕捞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2021-2025年近海捕捞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补助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近海和远洋渔船及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140号) 在实施范围内申报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的海洋捕捞渔船船舶所有人或渔业企业 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按照生产用海洋宽带、防污染、制冷保鲜系统、安全救生通道等设备类型给予适当补贴。其中,安全救生通道设备包括北斗和天通卫星终端、插卡式 AIS 终端、应急示位标及救生安全装备等。自 2021 年起,自治区具体申请条件和补助标准按照《近海捕捞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补助标准表》执行。近海捕捞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补贴从渔业发展补助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两者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设备价格的80%且不超过规定的补贴上限,各市、县(市、区)可根据财力实际,再予以一定配套补助。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对于船上制冷保鲜系统不予支持,应优先近海渔船插卡式 AIS 终端设备配备,确保完成全区海洋捕捞渔船(不含捕捞排筏)插卡式 AIS 终端全覆盖的目标 一次性发放 打卡 钦州市海洋局 2025.11.3
17 钦州市本级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2021-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21-2025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规〔2022〕7号)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船舶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齐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补贴标准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规定的标准补贴,详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附件1)的上限标准执行,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其中,船长和主机功率未落在同一分档标准区间的,按照船长或主机功率对应的较低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多种作业类型的渔船,按照作业类型所在的最低档分档标准区间确定补贴核算标准上限。如执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则按照新规定新标准执行 一次性发放 打卡 钦州市海洋局 2025.11.3
18 钦州市本级 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专项油价补贴 2020-2025年度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专项油价补贴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定水域作业渔船专项油价补贴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农厅发〔2022〕103号) 取得北纬12度以南海域航行作业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后赴特定水域合法生产作业的渔船 根据渔船船位监控记录数据按天核算补贴,不设天数上限,具体标准按照农办渔〔2019〕22号文件执行。如执行过程中,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新政策,则按照新规定新标准执行 一次性发放 打卡 钦州市海洋局 2025.11.3
19 钦州市本级 学生补助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1.《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号)
2.《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3]3号)
4.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3〕11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4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4〕40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寄宿生生活补助政策的通知》
寄宿制: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非寄宿制:在公办和民办学校就读的脱贫家庭学生(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含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几类学生
寄宿小学生1250元/人/年、初中生1500元/人/年;非寄宿小学生625元/人/年、初中生750元/人/年;农村学校人口较少民族小学寄宿生1500元/人/年,农村学校人口较少民族初中寄宿生1750元/人/年 每学期一次 打卡 钦州市教育局 2025.11.3
20 钦州市本级 学生补助资金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1.《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号)
2.《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24〕82号 )
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下达2025年普通高中学生资助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5〕37号)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一、二、三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等为每生每年33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每学期一次 打卡 钦州市教育局 2025.11.3
21 钦州市本级 学生补助资金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1.《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学生资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1﹞25号)
2.《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乡村振兴教育帮扶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22﹞2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24〕82号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原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 一等为每生每年33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3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每年13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每学期一次 打卡 钦州市教育局 2025.11.3
22 钦州市本级 学生补助资金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资助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9号) 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和残疾人子女等。 区内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大学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 一次性补助 打卡 钦州市教育局 2025.11.3
23 钦州市本级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钦州市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方案》(钦政办规〔2023〕1号) 已获得我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资格满半年以上且未获得实物配租 第1档为我市保障范围户籍的低保户、特困人员、年满18周岁儿童福利机构安置对象,补贴标准为10元/㎡·月·人;
第2挡为除第1挡外的获得保障资格的对象,补贴标准为7元/㎡·月·人
每季度一次 打卡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11.3
24 钦州市本级 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残疾人驾驶机动车驾照补贴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动残疾人驾驶汽车工作的通知》(桂残联字〔2011〕22号)以及《自治区残联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桂残联字〔2023〕11号)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相关规定领取驾驶证的广西籍残疾人。 900元/人 一次性 打卡 钦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11.3
25 钦州市本级 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实施好广西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桂农厅规〔2025〕7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推动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农厅规〔2024〕8号) 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详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2025)》(附件1)。水稻抛秧机参照水稻插秧机报废补贴政策予以支持,报废水稻抛秧机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报废并更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以上三类机具设备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可实现同类功能和作业的新机具设备为前提。 一次性发放 打卡 钦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11.3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