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421062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财农〔2023〕49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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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3〕23号)精神,现将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资金为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资金,收入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110023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21305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相关科目。
二、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2023年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各县区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5号)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库,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强化跟踪督促,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县区要严格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2023年,中央、自治区、市、县区各级衔接资金继续全部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22〕31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钦州市财政局
2023年7月31日
附件
2023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
地区 |
合计 |
2023年下达批次 |
备注 | |
|
已提前下达资金规模 |
本次下达资金规模 | |||
|
钦州市合计 |
22644 |
17798 |
4846 |
|
|
钦南区 |
3529 |
2235 |
1294 |
|
|
钦北区 |
3589 |
2400 |
1189 |
|
|
浦北县 |
6771 |
5368 |
1403 |
|
|
灵山县 |
8755 |
7795 |
9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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