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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2022-12-12 18:01     来源:钦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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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农〔2022〕99号 

  

各县区财政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桂整合2022〕39号)精神,现将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指标收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收入科目“110023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5巩固脱贫衔接乡村振兴”相应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上述指标为正式指标,各县区要全额编入2023年年初预算,待2023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

  二、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切实管好用好衔接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资金安排要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中央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且不低于2022年水平,自治区衔接资金用于产业的比例不低于50%。

  三、各县区要按照《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加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5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规〔2021〕3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35号)要求,建立健全项目库,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项目实施管理,加快资金下达和支出进度,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强化跟踪督促,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县区要严格落实直达资金管理要求。2023年中央、自治区、市、县各级衔接资金继续全部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请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直达工作的通知》(桂财农〔2022〕31号)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钦州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9日


附件

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合计

中央资金工作任务

自治区

工作任务

小计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少数民族发展任务

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

钦州市合计

43,555

25,757

23,836

1,488

433

17,798

钦州港片区

117

117

117

城区小计

14,907

10,272

9,337

836

99

4,635

钦南区

6,489

4,254

3,964

290

2,235

钦北区

8,418

6,018

5,373

546

99

2,400

县级小计

28,531

15,368

14,382

652

334

13,163

浦北县

11,596

6,228

5,754

140

334

5,368

灵山县

16,935

9,140

8,628

512

7,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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