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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农〔2021〕17号
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1〕7号)精神,现将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的指标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贫困地区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5扶贫”对应预算支出科目。
二、各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重点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跨省就业劳务对接、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等。原则上2021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规模占比不低于50%,且不得低于2020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县,各县区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项目。
三、各县区要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以及自治区衔接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衔接资金监管力度,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指导资金使用单位对衔接资金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附件: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钦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5日
附件
2021年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
地 区 |
自治区资金合计 |
桂整合〔2020〕43号、钦市财农〔2020〕84号已下达自治区资金 |
本次下达自治区资金 |
|
全市合计 |
20101 |
15414 |
4687 |
|
市本级小计 |
5773 |
4865 |
908 |
|
钦南区 |
2323 |
1914 |
409 |
|
钦北区 |
3450 |
2951 |
499 |
|
县级小计 |
14328 |
10549 |
3779 |
|
浦北县 |
4512 |
3979 |
533 |
|
灵山县 |
9816 |
6570 |
32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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