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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预〔2017〕80号
各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7年第二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的批复》(桂财预〔2017〕172号)和《关于下达2017年第二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钦市财预〔2017〕46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你区申报的2017年第二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项目(详见附件)。为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现就资金安排使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是自治区财政根据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设立的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革命老区专门事务和改善革命老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的有关事务。
二、各区要严格按照下达的补助资金和批复的建设项目执行,不得自行集中和调剂安排,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变更预算支出科目。
三、各区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项目的实施,确保按项目预算及项目施工进度拨付资金,并严格建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使用跟踪及问效报告制度,确保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和建设项目按时保质竣工,防止资金流失和挪用等问题的发生。
四、各区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桂财预〔2015〕186号)的规定安排和使用该项资金,并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财政厅将对相关市、县(区)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除如数扣回补助资金外,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补助额,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享受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的资格。
五、各区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在革命老区项目建设地树立中国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并在2017年12月15日前将当年度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报送市财政局(预算科)。
附件:2017年第二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建设项目汇总表
钦市财预[2017]80号附件:2017年第二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建设项目汇总表.xls
钦州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8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