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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浦北县江城街道桥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2023-04-28 09:24     来源:钦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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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监〔2023〕21号

浦北县江城街道桥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和《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浦北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市财监〔2023〕3号)要求,我局自2023年2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资产接收后未及时签订资产投资合同的处理

2022年,经浦北县人民政府批准将财政扶贫资金经营性投资资产移交给你单位,但你单位没有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其中: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投资浦生花生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设备项目形成资产60万元、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投资入股浦北县龙腾食品有限公司项目38万元、使用财政扶贫资金“量化到户带资入股”投资浦北县龙腾食品有限公司项目1万元。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农村〔2018〕5号,以下简称《财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活动,要进行科学论证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签订有利于维护集体利益的合同或协议;依法依规将入股资金转到符合规定的银行账户或办理产权入股手续,做到账务清楚、股权明晰、程序合规”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规范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性资产并合法取得收益。

二、关于收入挂账62,272.46元的处理

你单位2021年及以前年度收到浦北县金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入光伏分红款69,172.46元挂“专项应付款”科目;2022年度收入浦北县金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转入光伏分红款30,000元挂“专项应付款”科目;2022年度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等共计34,900万元冲减“专项应付款”科目;2022年末,“专项应付款”科目余额64,272.46元。此做法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调整有关账务,今后依法确认单位收入和支出。

三、关于收入未开具票据71,400元的处理

你单位2022年度取得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等收入共计71,400元,未开具收入票据作为原始凭证,其中:经营收入8000元、投资收益59,900元、发包及上交收入3500元。此做法不符合《财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规定开具合规票据,完善单位收入核算凭证。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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