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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监〔2023〕20号
浦北县江城街道六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和《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浦北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市财监〔2023〕3号)要求,我局自2023年2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少记经营收入38,500元的处理
你单位2019年10月与浦北县顺丰农作物专业合作社签订出租协议,使用财政专项资金70万元投资建设稻谷烘干、大米加工包装生产线及加工厂房出租给浦北县顺丰农作物专业合作社经营,合作期限至2039年10月共20年,每年租金38,500元,2022年应收租金38,500元至2022年末仍未收到,会计未进行账务处理,造成少记2022年“经营收入”38,500元。此做法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关于“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将应收租金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并由你单位及时向浦北县顺丰农作物专业合作社追收租金收入。
二、关于收入未开具票据92,190元的处理
你单位2022年度取得经营收入和投资收益等收入共计92,190元,未开具收入票据作为原始凭证,其中:经营收入85,740元、投资收益2700元、发包及上交收入3750元。此做法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农村〔2018〕5号)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根据按规定开具合规票据,完善单位收入核算凭证。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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