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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监〔2023〕16号
浦北县龙门镇茅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和《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浦北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市财监〔2023〕3号)要求,我局自2023年2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相关投资未纳入单位会计账核算的处理
你单位使用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50万元购买资产,租给浦北县有礼商贸有限公司,合作期限20年,到期后由评估机构对该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低于原价30%的由承租方按15万元补偿,评估价高于15万元则按评估价补偿。截至2022年末,你单位仍未将上述投资纳入会计核算。此做法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农村〔2018〕5号)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并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按年度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实、账证、账表四相符”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全面清理核实各项资产、资源,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向主管部门及相关方面追索资金下达文件、投资或建设合同、移交手续等证明材料,并委托村级会计代理机构将相关资产、投资纳入会计核算,今后按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对每年收益及应摊销的投资成本进行核算。
二、关于收入未开具票据50,000元的处理。
你单位2022年度取得各项收入共计50,000元,未开具收入票据作为原始凭证,其中:商铺租金收入19,100元、代销谷种收益900元、浦北县有礼商贸有限公司融资租赁资产收益30,000元。此做法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农村〔2018〕5号)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规定开具合规票据,完善单位收入核算凭证。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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