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繁体版
无障碍
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预决算公开) > 监督检查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浦北县龙门甘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2023-04-28 09:12     来源:钦州市财政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钦市财监〔2023〕15号

浦北县龙门镇甘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和《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浦北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市财监〔2023〕3号)要求,我局自2023年2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虚增投资收益15,000元的处理

你单位2019年11月使用财政专项资金15万元投资建设浦北县泉水镇人民政府泉水工业园区市场,合作期限10年,每年分红30,000元,期满后不归还资产或投资款。你单位2019年至2022年未对每年应摊销的投资成本15,000元进行账务处理,造成每年虚增“投资收益”15,000元。此做法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关于“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务,今后按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相关收入及成本。

二、关于收入未开具票据67,090元的处理。

你单位2022年度取得各项收入共计67,090元,未开具收入票据作为原始凭证,其中:美升建材有限公司分红12,000元、厂房出租收入25,090元、泉水工业园市场分红30,000元。此做法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农村〔2018〕5号)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规定开具合规票据,完善单位收入核算凭证。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3420


文件下载: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