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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监〔2023〕14号
浦北县龙门镇江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和《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浦北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市财监〔2023〕3号)要求,我局自2023年2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未按规定核算财政补助资金170,000元的处理
你单位2022年收到财政拨入扶持村集体经济财政专项资金17万元,用于投资浦北县金浦投资有限公司农产品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会计记作“资本”科目,造成虚增资本170,000元。此做法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以下简称《会计制度》)关于“有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的,可增设‘专项应付款’科目(科目编号241)”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务,准确反映村联合社资金,规范核算收到的财政补助资金。
二、关于收入挂账17,133.45元的处理
你单位2022年收入浦北县金浦投资有限公司交入光伏分红收入20,000元挂“应付款”科目;同年,支出光伏板清洗费2866.55元冲减“应付款”科目;2022年末“应付款”科科目余额17,133.45元。此做法不符合《会计制度》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调整有关账务,今后依法确认单位收入和支出。
三、关于收入未开具票据101,920元的处理
你单位2022年度取得各项收入101,920元,未开具收入票据作为原始凭证,其中:石祖农产品产销合作社分红21,600元、浦北县健翔公司分红16,050元、浦北县柏宏种养合作社分红8000元、土地租金6270元、金投公司分红款30,000元、光伏分红20,000元。此做法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农村〔2018〕5号)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规定开具合规票据,完善单位收入核算凭证。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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