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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浦北县龙门镇平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处理决定

2023-04-28 09:10     来源:钦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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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监〔2023〕13号

浦北县龙门镇平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和《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浦北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市财监〔2023〕3号)要求,我局自2023年2月22日起,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你单位2022年度取得各项收入共计50,067元,未开具收入票据作为原始凭证,其中:经营收入48,396元、承包金收入1671元。此做法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农村〔2018〕5号)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规定开具合规票据,完善单位收入核算凭证。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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