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钦市财监〔2023〕10号
浦北县福旺镇武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和《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浦北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市财监〔2023〕3号)要求,我局自2023年2月23日起,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一)关于未编制财务收支预算的处理。
你单位未编制2022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此做法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农村〔2018〕5号)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金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根据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等实际情况,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二)关于取得收入103,520元未开具票据的处理。
2022年1-12月,你单位收取各项租金、分红等共计103,520元(其中经营收入720元、发包及上交收入33,800元、投资收益69,000元),以银行客户回单、合同等作为原始凭证,未开具收入票据作核算依据。此做法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规定开具合规票据,完善单位收入核算凭证。
(三)关于未取得合法凭证收取村委投资收益8000元的处理。
2022年7月,你单位依据浦北县福旺镇武溪村委与浦北县金浦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收取所有权属于武溪村委的光伏发电分红5000元,会计记作“专项应付款-光伏发电收益”科目;2022年12月,你单位依据浦北县福旺镇武溪村委与浦北县石祖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签订的协议书,收取所有权属于武溪村委的石祖禅茶分红3000元,会计记作“投资收益-长期投资收益”科目。该做法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合法组织本级收入”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与村委按规定办理相关资产、投资移交手续,变更或重新签订合同或协议,规范单位收益管理,确保取得的收入真实和合规。
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
(一)关于收益分配科目核算不规范的处理。
2022年末,你单位“收益分配-各项分配”科目的各明细科目余额未按规定转入“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造成你单位2022年12月《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反映的年末未分配收益185,714.02元,与“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明细账的年末余额167,114.02元不相符。此做法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关于“收益分配”科目使用说明的第四点“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收益,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务,并重新编制会计报表,确保会计报表数字准确。
(二)关于收入挂账62,684.81元的处理。
你单位“专项应付款-光伏发电收益”科目2022年年初余额67,816元,为以前年度光伏分红款结余;2022年7月,收到光伏分红款5000元,会计记作“专项应付款-光伏发电收益”科目;2022年3-12月,支付公益性岗位工资、整治卫生各项费用等共计9303元,入股云峰顶茶叶合作社828.19元,会计记作冲减“专项应付款-光伏发电收益”科目;“专项应付款-光伏发电收益”科目2022年年末余额62,684.81元。此做法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第二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务,今后规范核算投资收益和相关费用支出。
(三)关于多记发包及上交收入10,900元的处理。
2022年4-11月,你单位收到2021-2022年村委卫生室租金收入1800元、2023年鸡棚租金10,000元,会计记作“发包及上交收入-承包金”科目,造成多记当年“发包及上交收入”10,900元。此做法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关于“(六)…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务,今后按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相关收入及费用支出。
(四)关于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你单位“固定资产”科目2022年年初余额为932,784元、年末余额944,284元,但截至2022年12月,你单位仍未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此做法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第二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十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准确反映单位实际收益。
(五)关于对外投资或建设未取得相关原始凭证的处理。
2022年7月,你单位投资浦北县香果人家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60,000元、投资浦北县绿源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40,000元,会计核算作增加“长期投资”100,000元、增加“公积公益金”100,000元,未取得任何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原始凭证。此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向主管部门及相关方面追索资金下达文件、投资或建设合同、移交手续等证明材料,并送交会计代理机构作为会计核算依据。
(六)关于相关资产、投资未纳入单位会计账核算的处理。
2019年11月,你单位与福旺镇长塘村村民合作社、龙眼村村民合作社向浦北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60万元,用于建设供水厂及基础设施项目;2020年4月,你单位与福旺镇万垌村村民合作社投资100万元建造鸡场,并由浦北县万峰农民专业合作社承租;2022年7月,你单位与福旺镇大双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将仓库出租给浦北县龙升红椎菌专业合作社。截至2022年末,你单位仍未将上述投资、资产纳入会计核算。此做法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并将结果向村民张榜公布无异议的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按年度做好资产、资源台账的核对工作,做到账账、账实、账证、账表四相符”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全面清理核实各项资产、资源,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向主管部门及相关方面追索资金下达文件、投资或建设合同、移交手续等证明材料,并委托村级会计代理机构将相关资产、投资纳入会计核算,全面、完整反映你单位的资产和投资。
三、会计基础方面存在问题
(一)关于未及时进行年终结转处理及装订记账凭证的处理。
截至2022年2月23日,你单位未进行2022年度年终结转的会计处理,已打印部分2022年记账凭证,但未装订成册,且记账凭证中的记账、审核、制单等均为同一人。此做法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98号)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三)记帐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和第八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的规定。
(二)关于未及时打印会计账簿的处理。
截至2022年2月23日,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账簿未打印装订成册。此做法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帐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规定。
(三)关于会计报表封面编制不够规范的处理。
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报表封面的编报人栏中的签名为直接打印的,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未签名或盖章。此做法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以上(一)至(三)点问题,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关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进行年终结转会计处理,按规定完善记账凭证编制稽核制度,及时打印、装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报表封面相关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0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