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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监〔2023〕9号
浦北县福旺镇北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和《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开展浦北县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市财监〔2023〕3号)要求,我局自2023年2月23日起,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一)关于未编制财务收支预算的处理。
你单位未编制2022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此做法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桂财农村〔2018〕5号)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金财务预决算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根据本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等实际情况,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
(二)关于取得收入213,553元未开具票据的处理。
2022年1-12月,你单位收取各项租金、分红等共计213,553元(其中经营收入11,040元、发包及上交收入146,713元、投资收益55,800元),以银行客户回单、合同等作为原始凭证,未开具收入票据作核算依据。此做法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按规定开具合规票据,完善单位收入核算凭证。
二、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
(一)关于收益分配科目核算不规范的处理。
2022年末,你单位“收益分配-各项分配”科目的各明细科目余额未按规定转入“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造成你单位2022年12月《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反映的年末未分配收益338,659.66元与“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明细账年末余额410,684.66元不相符。此做法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12号)关于“收益分配”科目使用说明的第四点“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收益’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收益,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务,并重新编制会计报表,确保会计报表数字准确。
(二)关于虚减经营支出72,000元的处理。
2022年11-12月,你单位收到万丰猪场2023年租金收入60,000元、沙石场租金收入12,000元,会计记作冲减“经营支出-租赁支出”科目,造成虚减了当年“经营支出”72,000元。此做法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总则“(六)…收入和支出的核算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务,准确核算收入支出。
(三)关于未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处理。
2022年7月,你单位投资建设的北兰村现代化养猪场项目970,699元,会计记作“固定资产”,但截至2022年12月末,你单位仍未对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此做法不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第二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十七)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年限平均法’、‘ 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今后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准确反映单位实际收益。
(四)关于对外投资或建设未取得相关原始凭证的处理。
2022年7月,你单位投资建设北兰村现代化养猪场项目970,699元、投资浦北县香果人家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40,000元、投资浦北县绿源农产品产销专业合作社120,000元、投资金浦农产品冷链物流配送中心建设经费500,000元,会计核算作增加“固定资产”970,699元、增加“长期投资”660,000元、增加“公积公益金”1,630,699元,未取得任何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原始凭证。此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向主管部门及相关方面追索资金下达文件、投资或建设合同、移交手续等证明材料,并送交会计代理机构作为会计核算依据。
三、会计基础方面存在问题
(一)关于未及时进行年终结转处理及装订记账凭证的处理。
截至2022年2月23日,你单位未进行2022年度年终结转的会计处理,已打印部分2022年记账凭证,但未装订成册,且记账凭证中的记账、审核、制单等均为同一人。此做法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令98号)第五十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三)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外签名或者盖章”和第八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稽核制度”的规定。
(二)关于未及时打印会计账簿的处理。
截至2022年2月23日,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帐簿未打印装订成册。此做法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的规定。
(三)关于会计报表封面编制不够规范的处理。
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报表封面的编报人栏中的签名为直接打印的,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未签名或盖章。此做法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依次编写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规定。
以上(一)至(三)点问题,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关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进行年终结转会计处理,按规定完善记账凭证编制稽核制度,及时打印、装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报表封面相关人员的签字或盖章。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钦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函告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财政局
2023年4月20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