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31336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钦州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预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财社〔2025〕5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23日 |
各县区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预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的通知》(桂财社〔2025〕46号)精神,经商市医疗保障局,现将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指标下达给你们(指标金额详见附件1)。此次为预下达指标,后续如金额等发生变化再作调整,如无变化此次下达指标为正式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该项预算收入请列2025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请列“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中相关科目。
二、此次下达的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三、请各地按规定加强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的使用管理,认真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社〔2022〕47号)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坚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与保障资金规范使用并重,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虚列支出、超范围使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讲效益的“突击花钱”行为,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按照《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要求,在组织预算执行中,根据绩效目标管理职责,对照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做好项目绩效目标细化分解、运行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确保年度目标如期实现。请各地按规定加强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的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1.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分配表
2.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
钦州市财政局
2025年6月20日
附件1
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
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
建设部分)分配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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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2025年补助资金 |
已提前下达资金 |
此次下达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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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合计 |
691 |
623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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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小计 |
457 |
401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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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医疗保障局 |
331 |
320 |
11 |
|
钦南区 |
73 |
41 |
32 |
|
钦北区 |
53 |
40 |
13 |
|
县级小计 |
234 |
222 |
12 |
|
浦北县 |
109 |
103 |
6 |
|
灵山县 |
125 |
119 |
6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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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 (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 项目绩效目标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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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2025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 (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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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财政部门 |
钦州市 财政局 |
市级主管部门 |
钦州市 医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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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财政部门 |
各县区 财政局 |
县级主管部门 |
各县区 医保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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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1.当年新增( ) 延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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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次性( ) 经常性(√) 跨年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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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总额 |
资金来源 |
金额(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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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6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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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
其中: 中央 |
691 | |||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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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包括项目立项依据、可行性和必要性、支持范围、实施内容等)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医保发〔2025〕13号)的相关规定,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691万元,主要用于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宣传引导、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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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起始时间 |
2025.1.1 |
项目终止时间 |
2025.1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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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
1.2024年12月前将自治区提前下达资金下达市本级、县区。 3.2025年1—12月由市本级、县区具体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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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绩效目标 |
有效提升参保宣传、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经办管理、目录监管水平,推进医保支付方式、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等改革任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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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绩效目标 (2025—2027年) |
有效提升参保宣传、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经办管理、目录监管水平,推进医保支付方式、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等改革任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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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年度绩效目标衡量指标
项目年度绩效目标衡量指标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指标内容 |
指标值 | |
|
产出指标
产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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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指标 |
基本医保参保年度任务完成率 |
≥100% | ||
|
统筹地区实现即时结算 |
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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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标 |
医保基金综合监管能力 |
有所提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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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预警和风险防控能力 |
有所提高 | ||||
|
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
各统筹区2.0分组方案完成切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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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经办服务能力 |
有所提升 | ||||
|
医保标准化水平 |
显著提升 | ||||
|
开展村(社区)级医保服务、有网点提供帮办、代办服务的村(社区)覆盖率 |
≥60% | ||||
|
二级指标 |
指标内容 |
指标值 | |||
|
质量指标
|
提升公立医疗机构平台采购药品耗材比例 |
药品网采率≥90%,高值医用耗材网采率≥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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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带量采购落实情况 |
完成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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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目录管理规范性情况 |
年内未出现违反目录管理政策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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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采子系统脏数据率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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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指标 |
2024年度两定机构医药费用年终清算 |
不晚于2025年6月3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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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指标 |
补助资金超范围使用金额 |
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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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益指标 |
社会效益指标 |
各市主流媒体报道次数(仅适用市级) |
≥30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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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效益指标 |
年底资金执行进度 |
≥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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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 |
参保人员对医保服务的满意度 |
≥90% | ||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