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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4-10432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钦州市财政局成文日期:2023年12月28日
标  题: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教育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和自治区资金预算的通知
发文字号:钦市财教〔2023〕150号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8日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教育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和自治区资金预算的通知

2023-12-28 18:05     来源:钦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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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各有关县、区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和自治区资金预算的通知》(桂财教〔2023〕139号)精神,经研究,现提前下达2024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和自治区资金(详见附件)。收入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01“学前教育”,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按新建幼儿园数量和规模、在园幼儿数等因素分配,主要用于支持各地提高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以及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

(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可以统筹用于提高县级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确保2024年县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不低于450元/生.年。各县(区)要继续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不得因统筹上级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而减少县级学前教育投入,确保学前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只增不减,促进学前教育发展健康有序发展。各县(区)统筹使用资金情况请在幼儿园建设项目备案表中注明(详见附件5)。

(二)新建幼儿园奖补资金要优先满足新建幼儿园的建设和办园需要。资金下达后,原则上基建项目要在6个月内开工、24个月内完成建设任务并尽早开园投入使用,资金下达24个月后未能投入使用的要及时说明情况。凡是资金下达后12个月未开工、24个月未完工的,自治区将视情况收回资金,或扣减下一年度资金额度。

(三)各县(区)要认真遴选幼儿园建设项目,开展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整理保留有关论证材料备查。请各县(区)于2024年1月8日前将资金安排项目备案审查表(附件5)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盖章后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审查。

(四)严格按照基建项目建设工期分年度安排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等有关规定拨付、结算幼儿园建设资金,严格按照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奖补资金要求使用资金。资金支出进度缓慢或者违规使用的,自治区将列入绩效因素,在下年度资金计划中予以相应扣减。

(五)构建奖惩机制推进项目建设。本批资金计划中,自治区对于2023年幼儿园建设存在严重滞后项目的市县给予扣减资金处罚或取消奖励,扣减的资金奖励给2022年完工率、2023年完工率综合排名靠前的县。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4〕34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2〕5号)规定,自治区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机制,通过奖励和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兴办幼儿园,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请各县(区)按照桂政办发〔2014〕34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办法,统筹奖补资金,对达到自治区认定标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奖励和支持。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教职工社会保险、园舍租金、补充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校舍维修改造等。

三、学前教育质量提升项目包括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奖补资金、国家级学前教育改革实验区奖补资金、自治区级学前教育改革实验区奖补资金。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教规范〔2020〕5号)精神,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县区推进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改革、龙头示范园园长及骨干教师指导集团内幼儿园办园工作和补助经费。国家级学前教育普惠性保障机制实验区及国家级学前教育质量提升实验区,每个实验区奖补200万元。自治区级学前教育改革实验区,每个实验区奖补100万元。

四、资金下达后,各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尽快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拨付到学校(项目单位)。资金使用要充分考虑年度项目实施进度可能,优先安排到年内项目实施进度快的项目。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分年度安排预算,不得跨年度安排资金,造成资金闲置或沉淀。各类资金原则上要在2024年3月底前落实到具体项目,拨付到具体单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经费要尽快拨付到民办幼儿园,最迟不得超过5月份;免保教费补助资金可按学期分批拨付,春季学期最迟不得超过5月份,秋季学期最迟不得超过10月份。

五、各县(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全过程预算管理机制,各县(区)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随同预算资金同步填报绩效目标,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审核,并将绩效目标随同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作为绩效监控和评价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迟拨、欠拨、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提前下达2024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中央和自治区资金分配表

      2.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绩效目标表

          3.项目备案审查表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教育局

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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