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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一)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是新形势下加强国资管理体制改革的迫切需要。资产配置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点,是资产管理的源头环节,对进一步规范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意义重大。
(二)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是完善我市国有资产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办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令第738号的重要举措,也是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完善覆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全生命周期资产管理制度,是健全我市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
(三)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是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国有资产报告意见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将为进一步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提供重要政策依据,也是加快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实市人大对国有资产报告审议意见的重要举措。
二、政策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三、出台目的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
四、主要内容
《办法》分七章,三十四条,主要包括总则、资产配置标准、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审核与批复、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执行与调整、管理与监督、附则等七个方面内容。《办法》明确了资产配置的原则和程序,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预算申请与审核批复、资产配置预算执行与调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市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对违反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一)《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市党委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和各直属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有关人民团体机关本级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二)《办法》规定符合资产配置条件有三种:一是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二是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三是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三)《办法》规定的资产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
(四)《办法》明确有条件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特点制定专门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印发实施。
(五)《办法》明确了资产配置预算申请、审核与批复的程序:
1.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业务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按要求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报市直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初审。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后的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申请随部门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资产配置标准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等,审核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审核结果是单位年度资产配置的上限指标;
4.批复。市财政局将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给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给所属各单位。
(六)《办法》规定同时要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存在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按一定比例核减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1.报送虚假材料的;
2.未经批准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3.超出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配置资产的;
4.单位存在大量闲置资产而仍申请新购的;
5.擅自处置资产并造成损失的。
五、政策咨询
政策咨询机关:市财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0777-289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