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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大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力度,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让更多拟上市企业了解和运用上市奖励扶持政策,我局对自治区和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整合,研究制定了《钦州市财政局关于撬动资本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撬动资本市场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桂金办资〔2018〕3号)。
(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企业上市扶持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0〕51号)。
(三)《钦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钦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钦州市鼓励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钦金办发〔2018〕18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包括以下七点内容:
(一)鼓励企业股改。
拟上市(主板)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股份制改造协议,并开始股份制改造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对改制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改制经费补助100万元,市财政再按自治区同等额度给予扶持资金。
(二)鼓励企业上市
1. 支持钦州企业A股上市融资
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获上市审批部门正式受理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上市工作经费补助100万元。成功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准上市后确定的股票简称中含有“钦州”、“钦”或“桂钦”字样的,市财政再增加100万元奖励。
2. 支持钦州企业境外上市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钦州企业,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给予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 鼓励资本市场机构提供上市服务
对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钦州的总部级证券机构,注册资本在2亿元(含)以上的,可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可享受自治区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保荐服务的证券机构,以及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财务顾问机构,所服务的企业上市后,可享受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场外融资
1. 支持钦州企业到“新三板”挂牌融资
(1)拟挂牌(新三板)企业与相关中介机构签订改制和挂牌协议,同时获得市财政备案登记文件的,可向市财政申请改制启动经费补助10万元;改制完成后,可再申请改制完成经费补助10万元。
(2)拟挂牌企业挂牌申请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受理的,可向市财政申请挂牌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
(3)拟挂牌企业取得国家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进入“新三板”的备案文件,并在“新三板”正式挂牌的企业,自治区财政和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2.支持钦州企业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融资
(1)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每成功新增挂牌1家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挂牌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予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挂牌服务补贴1万元。
(2)股权托管奖励。对在广西北部湾股权交易所进行股权登记托管的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四)鼓励债券融资
1.钦州企业成功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可享受自治区财政按照年度实际发行金额的1.5%给予奖励,年内单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金融机构为钦州企业发行股票及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服务的,可享受自治区财政按企业年度累计发行额的0.01%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机构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万元。
(五)鼓励股权投资
1.支持在钦州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在钦州设立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完成备案登记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募集到位资金2亿元(含)以上、且超过60%投资在广西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政府投资引导资金参股的除外)。
2.支持引入股权投资。对获得股权投资基金1000万元(含)以上投资且资金到位的钦州企业,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除外)。
3.支持基金业发展。对在钦州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六)鼓励加大推动工作力度
各县区政府(管委)每推动1家拟在辖区内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且在广西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每成功培育1家企业完成“新三板”挂牌,可享受自治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成功培育1家境内外上市企业,可享受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补充地方政府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挂牌)等相关工作经费。
(七)奖补资金管理要求
1.申报
2.审核
3.拨付
4.监督管理
四、政府咨询途径
本通知由钦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