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新增政府债券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04-29 16:24
来源:钦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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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新预算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先后印发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97号)、《关于印发<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8〕28号)等文件,随后自治区于2018年出台《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政府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自治区本级新增政府债券使用管理办法》、《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等系列文件,进一步规范新增政府债券的使用管理。尽管近两年我市在新增政府债券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中按照自治区有关政策执行,但是鉴于自治区财政厅出台新增政府债券使用管理办法是限定于自治区本级,债券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是限定于专项债券,因此,为规范钦州市新增政府债券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新增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我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该《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新增政府债券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预〔2018〕8号)(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奖惩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债〔2020〕13号)(五)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增政府债券资金调整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预〔2018〕267号)(六)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尽调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债〔2021〕7号)(七)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修订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政府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债〔2020〕75号)
三、征求意见汇总
2021年3月16日-3月19日,正式发文书面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2021年3月16日-3月30日,正式发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征求了95个主管部门单位意见,其中,15个单位提出了18条修改意见(未采纳9条)、其余单位反馈无意见,详见《反馈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四、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上遵循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新增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增加新增一般债券资金相关政策内容,结合钦州市实际进行修改,办法共分为8章37条,包含总则、债券项目发行前准备、债券项目建设管理、债券项目资产管理、债券项目资金使用管理、信息披露、监督问责、附则。(一)总则。为规范钦州市新增政府债券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新增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增强钦州市财政偿债能力,防范财政风险,结合钦州市实际情况而制定。明确新增政府债券必须用于政府的公益性项目、新增政府债券应当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新增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等发行前准备内容。(二)债券项目发行前准备。明确新增债券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和入库步骤,明确新增债券额度向手续完备、前期工作准备充分的项目倾斜,明确新增债券项目重点聚焦补短板、强弱项、增后劲、惠民生的项目。(三)债券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债券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管理职责。一是要公开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项目的具体施工建设,二是组织施工单位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三是定期报送工作计划和资金使用进度报表,四是建立完备的竣工验收制度,五是及时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合规调整用途。(四)债券项目资产管理。明确债券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政府国有资产,政府可授权相关部门或国有企业行使出资人责任。明确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要将项目资产纳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严禁将项目资产和权益用于为任何融资提供担保或质押,专项报告运营阶段发生调整导致资产运营、资产状态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明确建立债券项目资产定期查验和评估制度,加强资产日常统计和动态监控。(五)债券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明确债券项目资金采取“封闭式”管理方式进行监管、明确债券项目的拨付、支出进度监管账户、偿还机制等使用管理规定。(六)信息披露。明确拟发行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基本信息和第三方评估信息。(七)监督问责。明确在债券项目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擅自调整债券项目、挪用债券资金等情形的,发现问题的单位、个人应及时将线索问题移交相关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处理、问责。(八)附则。办法由钦州市财政局会同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自治区相关政策及我市实际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