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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市财采〔2015〕8号
关于钦州市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
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管理
(一)从2015年9月18日开始,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称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备案管理,除依法需核准的采购计划外,市财政局不再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计划。
依法需要核准的采购计划是指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算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二)预算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规章制度的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采购方式;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三)预算单位对按规定要求需办理相关手续才能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项目,应按照程序先办理相关手续后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如公务用车采购、采购进口产品、需办理公示的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需先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预算)控制价等。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未明确落实政府采购预算资金的,不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未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不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二)各预算单位报送备案的政府采购计划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各预算单位承担责任:一是采购计划使用资金与预算安排不相符的;二是采购目录编码、品目名称与实际采购不符的;三是附带文件或材料不真实的或无效的;四是提供的招标控制(预算)价不真实或未符合要求的;或招标(预算)控制价超过计划预算价的;五是定点(协议)采购计划未按文件要求选择对应供应商或执行采购优惠率不符等情况的;六是采购标准不符合市本级规定资产配置标准的(即超标准采购);七是按规定要求应办理相关手续才报采购计划而未办理的。
(三)财政部门将定期开展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的监督检查,发现预算单位采购计划备案后不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的,责令预算单位限期整改;对违反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各预算单位可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传真方式将政府采购计划报送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计划表(参考格式)
钦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8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