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工作动态
      机关动态
      通知公告
      财经新闻
      政务公开
      领导介绍
      机构概况
      人事信息
      预决算公开
      财会园地
      财政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
      监督检查
      权责清单 权利运行流程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统计信息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办事指南
      局长信箱
      意见征集
      依申请公开在线办理
      下载专区
    首页>政策法规>正文
  •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浏览:1 次  时间:2019-08-26 16:40  来源:财政部网站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77号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现将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以及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6月28日


  • 打印分享到:
     
    设为首页|收藏网站|网站帮助|法律声明|联系我们|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2019  钦州市财政局  版权所有
    桂icp备16001391号|桂公网安备45070302000513号|网站标识码:4507000049
      关键字
     
    搜索范围
     
    选择栏目
     
    日期范围
    至
     
    搜索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