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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钦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浏览:5 次  时间:2019-08-02 16:02  发布: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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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钦州市财政局联合中共钦州市委员会钦州市人民政府督查和绩效考评办公室出台了《钦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细则》(钦市财办〔2019〕29号)。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自治区于2018年11月21日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桂财办〔2018〕89号),并明确各地各部门可参照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增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约束力,提高财政资金支出效益,参照桂财办〔2018〕89号文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钦州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依据

    起草《实施细则》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主要有: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二)《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

    (三)《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桂财办〔2018〕89号)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七章三十四条:

    (一)第一章为总则,主要包含适用范围、绩效评价结果的定义、应用原则、评价主体、应用方式、分类、形式等内容。

    (二)第二章为结果反馈与整改,主要明确评价结果的确定、反馈及部门整改的期限、要求。

    (三)第三章为结果报告,主要明确评价结果通报的主体、内容等。

    (四)第四章为结果公开,主要明确结果公开的主体、公开载体及公开的内容等。

    (五)第五章为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主要是明确评价结果的应用方式等相关内容。

    (六)第六章为绩效问责。

    (七)第七章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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