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08788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钦市财社〔2025〕104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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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25〕2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根据桂民发〔2025〕25号文件要求,从2025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至每人每月不低于410元(含),提高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至每人每月不低于250元(含)。从2025年1月1日起,提高钦州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元,即从现行的每人每月8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0元。
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目前确定标准的基础上,不脱离实际、不超越阶段,适当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民政和财政部门研究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备案。
二、提高补助水平所需资金来源及分担机制
(一)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所需资金原则上从各级财政筹措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解决。
(二)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共同分担,即自治区、市、城区按8:1:1的比例进行分担,自治区、县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三、按照新标准发放补助资金
请各县区财政和民政部门加强责任意识,密切配合,及时按照新标准发放城乡低保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确保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兜牢基本民生底线。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25〕25号)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民政局
202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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