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为加快推动我市建立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机制,弥补现行政策性支持工具在覆盖面等方面存在的制度性空缺,在精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上形成政策合力,结合我市实际,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钦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钦州监管分局牵头草拟了《钦州市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5年7月2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送达钦州市财政局。
可以选择通过如下途径反馈:
一、通过邮件反馈意见建议:qzczjrfzk@qinzhou.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反馈意见建议:钦州市钦北区银河街125号钦州市财政局金融发展科;
三、通过其他方式反馈意见建议:0777-3689993;
四、反馈意见来信来函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附件:钦州市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钦州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1日
钦州市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钦州市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切实发挥应急周转资金作用,帮助小微企业降低资金周转成本,及时获得银行贷款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5〕4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钦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钦州市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应急周转资金”)指为符合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提供按期还贷、续贷的短期资金。
第三条 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平、公正、有偿、限时的原则,确保应急周转资金的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应急周转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利息收入等。应急周转资金规模根据资金使用、企业需求情况以及财力状况,采取滚动支持的方式,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满足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对参与的社会资本,在收入分配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五条 应急周转资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运作机构设立应急周转资金专用账户,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贷款且出具意见后,才能使用应急周转资金。单笔应急周转资金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贷款额度以内(以企业即将到期贷款额度为限,单笔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周转资金总资金规模的50%)。
第六条 建立钦州市应急周转资金工作协调机制。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钦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钦州监管分局三部门组成钦州市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应急周转资金设立、运营、监管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准入名单工作。市财政局授权委托钦州市金海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作为应急周转资金运作机构(以下简称“运作机构”)负责发放、收回等日常运作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建立本辖区应急周转资金机制,指导运作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应急周转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监管。
人民银行钦州市分行负责指导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应急周转资金机制有效运转。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钦州监管分局负责监督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应急周转资金机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使用对象
第八条 应急周转资金的使用对象:纳入支持范围内(包括符合国家政策支持行业领域、地方经济发展所需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支持范围详见附件)的经营主体。申请主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稳定、负债合理、风险可控、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符合合作银行贷款条件,经贷款银行审核并出具《承诺书》或《推荐函》。
有下列行为的小微企业原则上不予支持:当前有银行贷款逾期、有银行欠息未还等失信行为;法院未审结经济纠纷被执行案件的。
第九条 应急周转资金仅限用于支持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应急资金周转(不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贴现、信用证等其他融资方式),不能用于其他用途,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单个企业每自然年最多能申请2次应急周转资金,每次金额不超周转资金总资金规模的50%,连续获得应急周转资金支持不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收入和分配
第十条 应急周转资金收费。在相关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财政资金暂按照周转金额年化利率9%收取,期限为15天/期(按自然日计),不足15天按15天收取;应急周转资金的借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超过约定期限的,利率上浮100%,超期部分按天计算,具体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收费方式如有调整,由运作机构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应急周转资金收入的50%作为管理费用转给运作机构(结算时间为次年1月30日前),剩余的收入统一结转为应急周转资金。当有其它资金或社会资本参与时,由资金运作机构提出年度预分配方案,由市财政局审定。
第五章 使用流程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根据需要向运作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合作银行也可推荐企业提出借款申请。
第十三条 审查:运作机构自主开展尽职调查,对实际经营与支持范围相符的借款项目,审查通过后提交合作银行。
第十四条 承诺:合作银行对贷款项目经审核后确定还本比例、出具《承诺书》或《推荐函》。运作机构应当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借出:运作机构及时将所借资金直接从应急周转资金专户划至企业贷款账户,合作银行于两个工作日内收贷。
第十六条 收回:合作银行向企业发放偿还应急周转资金贷款时,以受托支付方式将企业所借应急周转资金划至企业贷款账户,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划回应急周转资金运作机构专户。
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应急周转资金收回后,运作机构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运作机构要依法合规开展应急周转资金业务,并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管与指导。应对应急周转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应协调相关银行尽快办理放贷及时归还应急周转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九条 对于逾期不能归还的应急周转资金,运作机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至市财政局。每年年度结束终了后一季度内,对上年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已向运作机构出具《承诺书》或《推荐函》的贷款银行,应严格按照相关意见按期足额放贷。如贷款银行因非自身原因出现不能按期足额放贷的,经工作协调小组认定后,可免除罚息并在周转资金回笼后可重启合作;如贷款银行因自身原因致使应急周转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且自运作机构放贷之日起半年内不能足额补足应急周转资金的,直接停止对该银行应急周转资金合作,但后续能足额补足的,自足额补足之日起一年后可重启合作。
第二十一条 对于企业或银行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周转资金的,应追缴应急周转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对该企业或银行不再给予应急周转资金扶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钦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钦州监管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钦州市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支持范围
附件
钦州市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支持范围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界定。
为精准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钦州市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支持范围由符合国家、地方支持的行业和“白名单”企业两部分组成,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准入行业范围,并做好“白名单”准入和定期更新工作。具体分类如下:
(一)准入行业范围
1.国家政策支持行业领域: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海洋经济企业等。
2.本地特色农林牧渔业:荔枝、龙眼、陈皮、香蕉;桉树种植、营造林、花卉苗木、林下经济、森林康养等优势林业特色产业企业;大蚝、鲳鱼、对虾、官垌鱼、石斑鱼、鲈鱼等特色渔业。
3.本地特色传统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木材及纤维加工产业、矿产加工。
4.本地重点支持工业:汽车、机械、电子信息、金属新材料、石化化工、新能源材料及电池制造、人工智能、家居制造、轻工纺织、生物医药、通信设备、装备制造、船舶。
5.地方支持服务业:港航物流、贸易物流、智慧物流、绿色物流、仓储物流、跨境电商;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民宿)、KTV、影院、体育场馆等文体旅企业;建筑业施工企业;医疗康养、运动健康、智慧健康等康养业。
(二)“白名单”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企业名单由市科技局等提供。
2.国家创业担保贷等个人政策性经营性贷款银行在贷客户。
3.金融惠企财政贴息政策在贷客户。
4.农担公司、小微担等政策性担保公司在保客户。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