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PPP项目操作流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2-05-31 16:48
来源:钦州市财政局
钦政社合作办〔2022〕1号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PPP项目推进流程,规范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阶段操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钦州市PPP项目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PPP项目操作流程(试行)的通知》(钦市发改投〔2017〕186号)同时废止。
钦州市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2年5月30日
钦州市PPP项目操作流程
一、项目识别阶段
(一)编制PPP项目年度开发(储备)计划。
1.项目征集遴选。
财政部门(PPP办)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向同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征集本级PPP项目,对征集项目进行遴选,结合《推广运用PPP模式三年行动计划项目清单》编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年度开发(储备)计划》,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2.计划下达。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年度开发(储备)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批复后,以同级财政部门(PPP办)的名义印发执行。按照成熟一批、储备一批、下达一批的方式,滚动下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年度开发(储备)计划。
(二)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储备清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年度开发(储备)计划》下达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项目储备清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最终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自治区财政厅审核通过后方可确认为储备项目。实施机构可同步开展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及相关前置专项条件等项目前期工作。
二、项目准备阶段
(一)成立项目推进工作小组。
实施机构牵头成立由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司法行政、行业主管、前期业主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项目推进工作小组,协调推进项目各项工作。
(二)方案编制。
实施机构自行组织或委托咨询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市场测试,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合同文本、资格预审文件、采购文件等相关文本,由项目推进工作小组进行预审。《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可以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中一并编制。
(三)方案论证及审查。
1.发展改革部门对《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中一并编制的,发展改革部门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报告批复中一并出具审查意见。
2.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联评联审工作小组,召开联审工作会议,邀请财务、法律、行业等专家(专家由财政部门负责邀请)对《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等相关文本进行联合评审,实施机构及编制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3.发展改革部门对修改完善后的《实施方案》出具审查意见。
4.财政部门对修改完善后的《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出具审查意见。未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可在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论证;经重新论证仍不能通过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审批意见,不再采用PPP模式。
(四)方案批复。
联合评审通过后,实施机构根据评审意见完善《实施方案》送审稿,并立即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出具《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五)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
《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复后,由实施机构、财政部门、咨询机构(如有)分别登录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填写相关信息,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入库(管理库)申请。
(六)资料备案。
项目纳入管理库后,实施机构将《PPP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如单独编制)、《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以及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项目已有前期资料提交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PPP办)备案。
三、项目采购阶段
项目采购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可在采购人(实施机构)委托授权范围内协助办理具体事项。
(一)开展社会资本采购活动。
1.意向公开。
实施机构在广西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栏公开社会资本采购意向。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可在其部门和单位的部门网站上同步公开社会资本采购意向。在各公开媒体上发布同一政府采购意向的,公开时间和内容应保持一致。社会资本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公告发布前30日。
注:原则上,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方可开展社会资本采购。特殊情况下,经实施机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以开展社会资本采购。
2.预算资金安排。
实施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开展PPP项目采购,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将当年度所需PPP项目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纳入政府预算。
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将PPP项目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纳入政府预算,并明确当年的资金来源。
3.资格预审公告和采购公告。
实施机构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发布资格预审公告(3个工作日后可发布采购公告),组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应达到3家以上,如果不足3家的,应调整资格预审文件或实施方案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重新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仍然不足3家的,可依法调整采购方式。完成资格预审后,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结果公示。
4.组织评标。
采购公告公示结束后,实施机构组织行业专家、财务专家和法律专家等成立评审小组,对社会资本投标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确定社会资本方候选排名,出具评标报告并提交财政部门(PPP办)备案。
5.合同谈判。
实施机构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至少应当包括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涉及价格管理、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当包括价格管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代表),按照社会资本方候选排名依次进行合同签订前的谈判,确认最终采购结果。
6.中标公示和公告。
合同谈判结果确认后,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按照规定将采购结果和合同文本进行预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同时向中选社会资本方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将合同文本提交PPP办以及行业主管、财政、司法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形成送审稿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7.合同签订。
原则上,中标(成交)通知书签发后25日内,实施机构应与社会资本方正式签订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PPP项目合同。
8.PPP项目合同文本公示及备案。
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将PPP项目合同(盖章扫描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实施机构将PPP项目合同副本(盖章扫描件)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资料备案。
PPP项目合同签订后,实施机构将资格预审文件、响应文件、评标资料、谈判资料、中标通知书、正式合同等采购全过程相关资料整理成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PPP办)备案。
(三)更新项目管理库信息。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项目采购进度及时更新项目管理库采购阶段必填信息(财承信息由财政部门填写),填报完整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四、项目执行阶段
(一)成立项目公司。
1.按照合同约定,社会资本方与政府出资方依法成立项目公司,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交接项目前期成果。
2.项目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实施机构、同级财政部门(PPP办)提交验资报告、银行账户余额证明、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或贷款协议,以及配套的抵押、质押证明等文件,以证明全部股本资金、建设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3.项目公司按合同约定及监管要求,向实施机构、同级财政部门(PPP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施工方、设备商、监理方、金融机构、其它服务机构等)及相关人员的资质文件,以及采购文件和相关合同副本及补充协议等,接受有关部门和实施机构的监督管理。
4.项目公司每年一季度,向实施机构、同级财政部门(PPP办)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
(二)绩效评价。
1.实施机构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检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结合年度绩效目标和指标体系开展PPP项目绩效评价,编制绩效评价报告(季报和年报),报同级财政部门(PPP办)备案,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按效付费资金。
2.实施机构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社会效益、可持续性、物有所值和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等,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定风险应对措施,进行经验总结,并报同级财政部门(PPP办)备案。
(三)支出预算及付费。
1.实施机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将涉及政府支付义务的PPP项目纳入中长期财政规划。
2.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将PPP项目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纳入政府预算。
3.实施机构将PPP项目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同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收到实施机构提交的按效付费申请材料后,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审核拨付资金。
五、项目移交阶段
(一)移交准备。
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机构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方案。
(二)性能测试。
1.项目移交工作组委托资产评估机构,按PPP项目合同约定的评估方式,对移交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2.项目移交工作组应严格按照性能测试方案和移交标准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性能测试结果不达标的,移交工作组应要求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或提取移交维修保函。如不进行恢复性修理、更新重置的,项目实施机构按移交工作组要求提取移交维修保函。
(三)资产交割。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将满足性能测试要求的项目资产、知识产权和技术法律文件,连同资产清单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办妥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配合做好项目运营平稳过渡相关工作。
(四)绩效评价(后评价)。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